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/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,其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筹备、召开理事会;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审定本会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;
(九)决定其他事项。
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会长、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,为本会的决策咨询和监督机构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,并向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决策性建议;
(二)检查、监督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可代表本会参加或主持有关的重大活动;
(四)建议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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