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  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,并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;
   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   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  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  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 5年,可以连选连任,但一般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

 

   
 
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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