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理事会主持,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三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,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终止动议。
  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  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则

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04年9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 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本章程如有未完善或需增减之处,可由本会理事会讨论,再经会员大会过半数通过,进行修改补充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   
 
  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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